(七)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一)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二)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可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土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解决,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年龄二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一条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三条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