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救治机构传染病病区。10万人口(全县人口,下同)以下的县,设置病床8张,建筑面积320平方米;10万—2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12张,建筑面积480平方米;20万—3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15张,建筑面积600平方米;30万—5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20张,建筑面积800平方米;50万—10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30张,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上的县,设置病床40张,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传染病病区按照不同规模配置必要常规医疗设备。
各地参照建设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多种方式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已达到传染病医疗救治条件的地区,不再建设;已有传染病医院(病区)但不能满足救治条件和环保要求的地区,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或置换迁建;没有传染病医院(病区)的地区,可选择一所医疗机构改建为传染病医院(病区),或改建为符合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后备医院;县级传染病病区可分县建设,也可几个县集中建设一个,还可与地级市传染病医院(病区)合并建设。
全国建设传染病医院(病区)病床8.32万张,其中负压病床304张、重症监护病床1360张。
二、项目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紧急救援中心。
1.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管理用房、急救指挥用房(包括120急救电信接收台、医疗救治信息网络、无线电指挥系统和足够的中继线)、工作人员值班用房、急救车车棚或车库、急救教育培训用房等。
2.急救网络应合理布局,急救半径应控制在8km以内,保证接到报警后,救护车15分钟内到达患者驻地,并保证回车率小于3%。
3.为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在紧急救援中心的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急救车冲洗消毒站。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
1.传染病医院病床应按呼吸道传染病40%、消化道传染病40%,其他类型传染病20%分区设置。
2.建筑面积指标。
(1)传染病医院(病区)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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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8—30床 │ 40床 │ 60床 │100—500床│ 600床 │
│ (床位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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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指标│ 40 │ 45 │ 50 │ 7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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