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项目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附件: 项目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本着中央制定政策、原则和标准,地方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布局和建设方式,并按一定标准组织实施的要求。现提出以下项目建设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一、项目建设指导原则
(一)紧急救援中心。
在全国市(地)级以上城市,依据城市的人口和救治需求等因素,设立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对已有急救中心的城市,要在现有急救中心基础上,按照紧急救援中心的功能、标准,填平补齐,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救援能力;对没有急救中心的城市,要按照紧急救援中心的功能、标准设置,利用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一般不新建。紧急救援中心原则上独立运行,也可依托于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
50万人口(城区人口,下同)以下的城市,建筑面积8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4辆,其中负压车1辆;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8辆,其中负压车1辆;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15辆,其中负压车2辆;200万—4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30辆,其中负压车3辆;大于4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50辆,其中负压车5辆。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紧急救援中心装备卫星定位系统。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
1.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传染病医院(病区)。50万人口(市区人口,下同)以下城市,设置病床60张,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万—1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60—100张,建筑面积3000—7000平方米;100万—2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100—200张,建筑面积 7000—14000平方米;200万—4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200—400张,建筑面积14000—21000平方米;400万人口以上城市,设置病床600张,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上述传染病医院(病区)按照不同规模和功能配置必要常规医疗设备。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病区)设置重症监护病床。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按病床数的4%设置;100万—400万人口的按5%设置;400万人口以上的按6%设置。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设置负压病房(每间病房1张病床),150万人口以下城市设4间病房,150万—250万人口的设8间病房,250万—350万人口的设12间病房,350万人口以上的设20间病房。
在几个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建设集临床、科研、教学于一体的医疗救治中心,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水平,起示范、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