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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信息网络及救治基地的具体建设方案,经论证后于2004年启动建设。

第五章 资金安排



  2003—2004年建设任务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国内外优惠贷款等多渠道筹措安排。
  1.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西部和中部地区,对东部地区少数省份的困难市、县(市)给予少量资金补助。2003年先行启动市(地)级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和部分紧急救援中心建设,2004年建设所余任务。
  2.地方资金原则上由省、地级市财政为主安排,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地安排。地方资金要设立财政分账账户予以落实和管理。
  3.积极开辟利用外资渠道。2003年已商定安排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1亿美元用作中部地区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和人员培训中地方政府应承担的部分资金;2004年拟继续申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或其他国家政府优惠贷款,重点用作西部地区政府所承担的部分资金。贷款由中央统借,地方政府承贷并偿还。
  4.利用国内银行贷款。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考虑承贷并偿还。

第六章 配套政策

第一节 建立起管理属地化、指挥一体化的应急救治指挥管理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行政区域为范围,建立起高效、统二、分级分工负责的属地化医疗救治指挥管理机制,由上述地方政府负责管理、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卫生资源,创造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等医疗救治机构正常运行的环境,保证具体医疗救治任务的实施,满足区域内群众的救治需求。同时,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管理事权和职责的基础上,打破现有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确立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政府管理和调配本行政区域所有卫生资源的职能、责任和权威,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属地化、指挥一体化的医疗救治管理体制。

第二节 调整运行机制,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医疗救治机构的正常运营



  调整运行机制。一要在国家给予一定补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医疗救治机构要通过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强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保证正常运营。二要实行传染病人就地归口管理、集中收治。除传染病医院(病区)外,其他综合医院一般不宜再收治传染病人,以调节和控制传染病病人的流向。三要进一步完善防治结合机制。做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援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发挥好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中对控制传染病的预警和哨点作用,及早控制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传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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