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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包括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通过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三节 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省、市(地)两级政府应从当地医疗机构抽调高水平的医疗技术人员,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其组成人员平时在原医疗机构从事日常诊疗工作,定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演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政府卫生部门统一调度,深入现场,承担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卫生部统一制定医疗救治专业技术培训计划和教材,并按区域指定具备条件的紧急救援中心和传染病医院作为医疗救治培训中心,负责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的培训工作,力争2—3年完成全员培训,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章 2003至2004年的建设任务



  综合考虑需要与可能,2003—2004年的建设任务主要是:
  一、紧急救援中心。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分别建立或改扩建1个规模不同的紧急救援中心,建筑面积800—5000平方米,拥有救护转运车4—50辆(其中负压车1—5辆)。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紧急救援中心宜装备卫星定位系统。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
  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选择1所现有医疗机构进行改扩建,建立不同规模的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地级市根据服务人口,改扩建1所病床规模不等的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在现有县级医院内通过改扩建设置不同规模的传染病科和相对隔离的传染病病区。传染病医院(后备医院)病床规模60—600张不等,建筑面积3000—48000平方米,按病床数的4%—6%设置重症监护病床;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设置4—20间负压病房;县级传染病病区设置病床8—40张,建筑面积320—1800平方米。在上述传染病医院(病区)按照不同规模配置必要医疗设备,并配套建设污水处置设施。
  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及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在充分利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增配必要的设备,开发软件,实现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行政部门信息网络的连接。在全国建设若干职业中毒应急救治基地,在有核电站、核设施、大型核辐射装置的重点省份建设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上述基地以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相应病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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