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框架由医疗救治机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组成。
第一节 医疗救治机构
医疗救治机构包括急救、传染病和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及后备医院等机构。
1.急救机构。包括紧急救援中心和医院急诊科,构成纵横衔接的急救网络。
●紧急救援中心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原则上独立设置,也可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紧急救援中心接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紧急救援中心,在紧急状态下,经授权具有指挥、协调全省(直辖市)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必要时,紧急救援中心(120)可以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
县级紧急救援机构一般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医院内医疗救治,向上级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边远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转运。
●医院急诊科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根据需要选择若干综合医院急诊科纳入急救网络,负责接收急诊病人和紧急救援中心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2.传染病救治机构。包括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含隔离留观室)或后备医院。
在几个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建设集临床、科研、教学于一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心;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人口较多的地级市原则上建立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人口较少的地级市和县(市)原则上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市(地)级传染病医院(病区)承担防治任务,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病人的重症监护。直辖市和部分省会城市、中心城市传染病医院还要具有传染病救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县级传染病病区,要具备收治一定数量常见传染病人的条件,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对重症患者及时转诊。
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可疑病人实施隔离观察和转诊。
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建立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承担职业中毒、化学中毒、核辐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集中定点收治任务。
第二节 医疗救治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