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申报升级单位考核时,要对达标情况进行复查,如发现原来以达到的水平后退滑坡的,应停止升级考核,责成申报单位限期整顿,然后另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进行考核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左右。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在全部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单位开展会计达标升级工作的基本作法;
(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四)考核结论及推荐意见;
(五)考核小组负责人及推荐单位的签章。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应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部负责验发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单位的达标、三级、二级证书,财政部负责验发其一级证书。其他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二级单位的等级证书,由其主管局(总公司)验发,证书样式自定。
第二十八条 获得会计工作三级证书以上的单位,应由主管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表彰奖励单位领导、财会人员及有关人员。奖励办法原则上执行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升级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或自查,根据复查或自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认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或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取消其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升级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交通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关于印发<交通部会计工作升级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略)
二、交通部企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评分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