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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申报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由其主管局(总公司)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部复核确认;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由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部复核确认。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以外的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二级单位,其申报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均由其主管局(总公司)组织考核和确认。
 第二十条 负责考核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组成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应选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应占小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要认真学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和标准以及会计法规制度,统一思想,统一作法,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据实评分,宽严适度。
 第二十二条 负责考核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后,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是否组织考核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三条 会计工作达标的考核确认,采用百分制,会计工作升级的考核确认,采用双百分制。凡达标考核达到8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达标单位;达标考核和升级考核均达到80分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达标考核和升级考核均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二级单位;会计工作二级单位再经过考核达到会计工作一级标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一级单位。
 第二十四条 考核小组进行考核时,应根据本办法和达标升级标准,结合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深入现场作实地考核。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考核确认为会计工作达标或升级单位:
  (一)会计核算部分的实得分低于标准分90%(含90%)的;
  (二)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所列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主管部门复核确认时的抽查相目确认计分低于这些项目原计分(有关部门考核或单位自检计分)10%以上的;
  (四)发现有重制、更换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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