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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二、廉政谈话

  第六条 驻署纪检组对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署机关各单位和派出机构对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定期进行廉政谈话。
  第七条 谈话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二)执行《廉政准则》、审计纪律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驻署纪检组组长主谈,驻署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领导参加。署机关各单位和派出审计局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主要领导主谈,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或纪检委员参加。特派办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办党组纪检组组长主谈,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处领导参加。
  此外,对存在一些违纪违规问题苗头或有举报反映的司、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各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经驻署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提名报署党组同意后,由驻署纪检组组长主谈,驻署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领导参加。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特派办可由办党组纪检组组长)主谈,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处领导参加。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第九条 各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所分管的反腐倡廉工作责任情况。
  (二)执行《廉政准则》、审计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述职时,要报告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本人履行党风廉政责任情况以及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从审情况;其他司(局)级领导干部在述职时,要结合本人分管的工作,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审计纪律情况。
  第十一条 述职述廉的时间,除派出审计局在每年的6月份外,署机关各单位和特派办在当年12月,结合年度领导干部述职一并进行。在各单位召开的述职大会上,司(局)级领导干部要作述职述廉报告。会后,各单位对司(局)级领导干部执行廉政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年度总结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和述廉情况民主测评结果报送驻署纪检组、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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