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地应对报告的所有AFP病例及时采集双份合格粪便标本。对标本不合格的AFP病例、临床诊断为脊灰疑似病例、聚集性高危AFP病例,应采集5名密切接触者的粪便标本。以省为单位AFP病例及其接触者标本数少于150份的省份,还应按要求采集其他适龄儿童的粪便标本。
  所有标本应及时送省级脊灰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国家脊灰实验室应及时做好脊灰病毒型内鉴别工作,对可疑的阳性分离物,应尽快进行基因序列分析。
  3. 加强高危AFP病例特别是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与处理,提高AFP病例诊断和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地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高危AFP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指南》和《AFP病例专家分类诊断小组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发现高危AFP病例,及时开展病例相关调查,充分发挥各级AFP病例专家分类诊断小组的作用,按照AFP病例病毒学诊断与分类标准,及时对病例进行最终诊断,提高AFP病例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加强AFP监测系统的监督评价,提高和保持监测工作水平
  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AFP监测工作指标和标准的要求,每月及时对AFP监测系统的工作状况进行分析,科学评价AFP监测系统的运转质量,指导各地AFP监测的工作开展。
  AFP监测工作的指标和标准为:
  (1)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达到1/10万以上;
  (2)AFP病例监测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及时率达到80%以上;
  (3)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率达到80%以上;
  (4)AFP病例双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达80%以上;
  (5)AFP粪便标本7天内送达及时率达到80%以上;
  (6)省级实验室28天内完成AFP病例粪便病毒分离及时率达到80%以上;
  (7)未采集合格粪便标本及分离到脊灰病毒的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及时率达到80%;
  (8)阳性分离物在14天内送国家脊灰实验室的及时率达到80%以上;
  (9)省级对聚集性高危病例和临床符合病例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10)对所有AFP病例进行最终分类的及时率达到100%;
  (11)国家脊灰实验室7天内完成省级脊灰实验室送达的阳性分离物型内鉴别的及时率达到80%以上;
  (12)AFP病例麻痹60天内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及时率达到80%以上;
  (13)需进行核酸序列分析的阳性分离物应在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后14天完成序列检测;
  (14)国家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对临床符合病例的复核率达到10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