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直接从毕业生中录用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试用期满后确定职务工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2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直接从毕业生中录用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原则上应继续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其职务工资。考虑到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这部分人员可按规定低一级任命职务的实际情况,现对确定职务工资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直接从毕业生中录用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按规定被确定为科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定科员五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