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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通知

  二、坚决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7号文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要坚决执行这次会议明确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费政策:即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免收有关费用的政策优惠。同时,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办公所在地、登记注册大厅、各类市场等场所,利用宣传栏、墙报、板报等形式,将再就业优惠政策措施以及开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的监督。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都要设立再就业政策咨询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应由专门窗口办理,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划下,采取与卫生、环保、公安、文化、税务等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证照提供“一条龙”服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营业执照提供限时办照服务: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申请设立私营企业材料齐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具备各方面条件的,现场核发营业执照。
  三、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再就业工作
  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再就业工作。要认真总结推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年来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创造的经验与做法,继续立足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管理职能作用,继续坚持促进再就业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发展三产活跃城乡市场、创新监管方式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个协私协作用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要继续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引导他们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私营企业从业。要继续运用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特别是要大力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要大力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不断开发新的就业岗位。要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各类市场(包括季节性早市、夜市)以及城乡结合部,兴办便民利民的餐饮、零售、居民服务、租赁服务、信托服务等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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