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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民进城务工、
 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发改价检[2003]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增加了农民和城市下岗人员的收入,改善了生活条件,保护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但在一些地方,农民进城务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仍受到一些不合理的限制,针对农民外出、外来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国家规定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为治理农民外出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存在的乱收费行为,为外出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利益,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按照今年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决定开展全国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涉及对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服务单位,以及对农民外出务工管理的县乡(镇)政府部门等,2002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外来务工较多的北京、广东、上海、天津、江苏、浙江、辽宁、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外出务工较多的四川、河南、山东、湖北、湖南等省列为农民外出、外来务工重点检查省份。各省会中心城市、计划单列市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点检查的地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办理用工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的;
  (四)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的;
  (六)其它各种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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