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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国电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78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立、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贵州、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实行重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大型国有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18号)精神及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组建方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过程中所涉及成员单位的相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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