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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违规处罚。
  1.出口加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吊销出口卫生注册证:
  (1)经核实,连续两次因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预警的;
  (2)收购死鳗、病鳗及药残超标鳗用于加工出口的。
  2.出口加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该企业暂停出口报检,进行整顿。
  (1)首次因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的;
  (2)出口检验连续抽检3个报检批次的产品出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3)产品原料来源不清,用药不清,批次管理不清的;
  (4)日常监督中发现同一不符合项屡次出现,出口加工企业对不符合项没有进行有效纠正的;
  (5)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有效实施,特别是原料活鳗管理制度没有有效实施的;
  (6)出口加工企业产品召回制度没有有效实施的。
  四、检验检疫管理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所有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鳗鱼加工企业的生产监督管理和签证工作。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养鳗场及加工注册企业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以及养鳗场的考核备案工作。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输入国(地区)有关出口鳗鱼产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卫生要求,在对出口生产企业的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切实按照输入国(地区)的要求和总局的有关警示通报加强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同时注意做好对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口鳗鱼产品合格。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输入国(地区)要求出具单证,证书上必须标注生产批次号。
  (五)凡检出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根据《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管理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报告,同时抄送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同有关出口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与交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应注意搜集和交流各类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相关官方网站http://www.mhlw.go.jp、http://www.fda.gov、http://www.inspection.gc.ca,http://www.tbtsps.gov.cn、http://www.agri.gov.cn),跟踪有关食品安全卫生信息和检验检疫要求,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和出口养鳗场。
  各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以下情况时须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报告,并抄报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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