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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 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附件: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试行)

附件:      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试行)


  为防止猴痘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一、出入境口岸猴痘检疫应急措施
  当国外爆发流行猴痘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疫情公告,公布疫区范围,提出预防控制措施,禁止可能传播猴痘病毒的动物(包括啮齿动物、非人灵长类动物,以下简称相关动物)入境,加强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交通工具、人员和货物的检疫。
  由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建立统一的指挥体系管理全国的猴痘防治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建立针对猴痘进行预防、排查、转运、诊断、救助和治疗的防控体系,做好猴痘防治工作。
  (一)病例发现,疫情的报告、控制和解除
  1.病例发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应立即对入境人员进行排查,确定是否被染疫:
  ——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发现有猴痘相关症状的人或相关动物时。
  ——检验检疫人员在核查《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时,发现入境人员填报有猴痘相关症状;询问中发现有猴痘相关症状或流行病学重要意义的事件。
  ——检验检疫人员现场医学观察发现入境人员有猴痘相关症状。
  2.现场排查
  按诊断标准严格进行排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及医学检查,确定疑似、可能病例及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及相关表格见附)。
  3.疫情报告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可能病例或疑似传染事件的,包括可疑人为传播的事件,必须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并在6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抄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疫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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