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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欧盟有关产品实施有害偶氮染料抽查检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
 欧盟有关产品实施有害偶氮染料抽查检测的通知
 (2003年9月3日 国质检检[2003]27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欧盟2002/61/EC指令规定,2003年9月11日起欧盟将在各成员国限用有害偶氮染料。此项指令的实施将对我国出口服装、鞋类、皮革制品、玩具等商品产生影响,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底已发出有关警示通报(见附件)。为防止我国轻纺产品出口大范围受阻,保证出口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进一步向有关出口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宣传和通报欧盟指令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强对产品原辅材料和生产过程的检测和控制,从源头上控制产品质量。
  二、对出口欧盟并涉及到欧盟指令2002/61/EC的商品(附件中所指商品),企业应提供符合欧盟指令规定的自我声明。
  三、各局对出口欧盟并属该指令中的法检商品进行有害偶氮染料抽查检测,抽查批次一般掌握在出口批次的5%~15%。对非法检商品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对欧出口。各局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检验监管。
  四、有害偶氮染料检测工作应由检验检疫系统内并经过CNAL认可的实验室承担,各承检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检测标准或有关国外标准进行,及时准确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延误产品出口。
  五、加强对系统内检验人员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的培训,适应进出口轻纺产品检验内容向健康、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等转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成效。
  六、请各局于每年的一月份将上年度的抽查检测情况和质量分析上报总局检验监管司。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七、本通知自2003年9月11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欧盟对有害偶氮染料、日本对玩具中PVC增塑剂实施技术措施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788号)

附件:   关于欧盟对有害偶氮染料、日本对玩具中PVC

           增塑剂实施技术措施的警示通报
        (2002年11月8日 国质检检函[2002]78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2年9月11日,欧盟发布了2002/61/EC指令,规定可释出禁用芳香胺的浓度超过30ppm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如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睡袋、鞋袜、手套、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纺织品制或皮制玩具及带有纺织品或皮制外套的玩具、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等;2005年1月1日前,以再造纤维制成的纺织品,若所释出的芳香胺来自再造纤维的残余染料,且浓度低于70ppm,则不受该指令限制。该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于2003年9月11日前施行有关法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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