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已被中国-东盟自贸区代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2003年9月28日 国质检通函[2003]77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的公告,自2003年10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为使我国出口至泰国的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产品享受泰国给予的零关税待遇,现就有关签证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自200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暂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在证书第四栏注明“中泰蔬菜水果协议”(英文即China—Thailand Vegetable and Fruit Products Agreement)。
二、产地证签证印模和签证人员手签笔迹已向泰国海关注册备案。各局手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注册备案。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比照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办法,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统计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