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
《条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领会
《条例》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依法行政。
二、联系实际,认真学习和掌握
《条例》的基本内容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把学习
《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要积极组织法制工作人员和认证业务人员集中时间学习
《条例》。学习中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重点掌握有关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国家实行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等七项基本制度。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全面学习
《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学习
《条例》中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和对认证机构、有关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应当认真履行义务,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把学好
《条例》、用好
《条例》,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中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要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要通过学习
《条例》,在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具体工作上多研究、多探讨,为建立我国规范的认证市场新秩序发挥出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