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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通知
 (2003年9月22日 国质检认联[2003]312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认识《条例》的立法意义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进一步深化认证认可工作改革,健全认证认可法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务院制定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工作法制化进程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是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条例》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到2010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要求从三个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社会全面进步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的形势”的立法要求制定的,贯彻了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突出了“适应改革、应对入世、落实承诺、规范执法”的创新内容。《条例》的颁布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提高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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