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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的通知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发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时,应于2小时内向所在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将报告内容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对接收到的报告内容材料进行审核,并认为内容全面、准确无误后上报总局。
  总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抄报卫生部。
  首先发现可疑病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与指定医院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可疑病例的诊治情况,并及时上报。
  3.流行期间的报告。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总局的部署,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结合日常工作和新发病例的报告的要求,加强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五)疫情信息交流。
  1.发现入境的境外人员确诊为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按“新发病例报告”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报告总局,由总局负责通报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2.境外或有境外旅行史的内地出入境人员可疑病例被排除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按前述的工作要求执行,并及时报告总局。
  四、资料分析与利用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辖区的疫情数据进行分析,为防制决策和调整工作重点提供参考依据。
  (一)流行病学分布。
  1.人群分布特征:年龄、职业、性别分布,重点职业发病特点等。
  2.时间分布特征:发病时间、报告时间、送医院时间等。
  3.地区分布特征:不同国别、地区分布等。
  (二)疫情分析。
  对当日疫情和累计疫情应进行分析,包括临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分析内容包括:
  1.疫情报告系统及时性分析,即时间间隔频数分析(如,发病日期至报告日期、发病日期至诊断日期、发病日期至住院日期等);
  2.病例接触史、传染源及传播链分析;
  3.疫情波及地区情况分析;
  4.病例收治情况及密切接触者的跟踪、隔离及医学观察情况分析。
  (三)通报与公布。
  1.分析结果应及时形成报告,并按照疫情报告要求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总局,并及时通知所辖分支机构和当地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或谎报。
  2.总局及时并如实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四)应急系统实施与评价。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直属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并具体组织实施。总局卫生司负责对“国家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的技术支持,培训技术人员,并对系统运行进行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全国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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