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出口淡水小龙虾原料产区和收购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
2.出口淡水小龙虾产区/收购点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
3.出口淡水小龙虾供货证明
4.出口淡水小龙虾检验检疫备案编号规则
附1: 出口淡水小龙虾原料产区和收购点
检验检疫备案条件
一、备案条件
(一)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周围环境卫生良好,周围无污染。
(二)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原料收购管理制度,并确保达到能够溯源要求。
(三)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并有相应的安全项目监控计划。
(四)产区的原料应经官方监测合格,产区范围内从未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
(五)原料产区和收购点须在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安全可捕区域内。
(六)明确申请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备案负责人和签字人,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自觉组织贯彻执行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二、备案资料
(一)企业对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安全项目监控计划。
(二)官方原料监测合格报告。
(三)渔业部门(本地或外地)对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实施安全卫生监控合格的证明或同意设立安全可捕收购点的批复复印件。
(四)原料产区和收购点的平面图。
(五)申请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备案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收购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签发《出口淡水小龙虾原料产区供货证明》的人员签名手书。
(七)原料产区和收购点管理制度及原料收购管理制度。
(八)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的规定,申报资料属实,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的声明。
附2: 出口淡水小龙虾产区/收购点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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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淡水小龙虾产区/收购点检验检疫备案 │
│ 申 请 表 │
│ │
│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 │
│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 │
│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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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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