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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的通知[失效]

  (四)进口国/地区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其他特殊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加强检测工作,对没有能力开展的检测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抽取样品、做好封识、填好送检单送到经确认有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对检测不合格产品需要复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抽样、封样并送相关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六条 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要调查和分析原因,并将情况立即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要督促加工企业保证不合格的产品及时被召回,对不合格产品必须实施显著标识,专区存放,与合格产品严格分开。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检验检疫合格的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第七章 贮存和运输安全卫生控制

  第二十八条 加工企业要建立贮存、运输控制程序,建有出入库记录台账及垛卡,对出入库产品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原料、成品必须专库存放,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成品不得混放。
  第三十条 存放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的集装箱必须具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适载证明。装箱时,要严格安全卫生操作,对已经拆封、破损、污染的包装箱,一律不得用于出口。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派员实施监装,并做好监装记录。

第八章 出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须加强对报检随附单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审核和确认,并在出口产品装集装箱后才能对外出具健康证书和(或)卫生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抽检和验证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处理措施。

第九章 风险预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同时执行国家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官方预警通报的,暂停受理出口报检,限期整改,直至做出取消注册资格。
  第三十五条 管理混乱、令行不止、违反“专厂、专号、专用”规定、擅自收购非备案产区的淡水小龙虾原料的,暂停受理出口报检,限期整改,直至做出取消注册资格。
  第三十六条 备案的产区和收购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暂停受理出口报检,限期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原有规定与本规范有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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