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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四条 各专员办要建立预案审核工作责任制,建立预案审核工作台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预案审核工作贯彻以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 预案审核工作程序

  第五条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计划后,有关企业应及时将关闭破产费用预案报送所在地专员办,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汇总表和人员档案。
  (二)所在地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企业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关闭破产企业上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
  (五)关闭破产上年移交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费用的详细资料,包括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账表等。
  (六)关闭破产企业资产类项目、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账表等。
  (七)军工离退休人员发放行龄津贴的证明材料。
  (八)经批准破产后拟实行职工异地安置的军工企业有关住房补贴的文件材料。
  (九)兵器工业(引信、火工品、火炸药、炮弹)企业中火工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危险源的处理方案。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六条 专员办接到预案申报材料后,要严格进行审查,认真做好审核记录,对符合政策、手续齐全、依据充分的,按规定及时办理,逐级上报。专员办在收到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后,一般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具体程序是:
  (一)审核小组初审。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初审工作包括:
  1.对企业申报的预案进行审核,查看预案中填报和测算的数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实地审核,运用查账、核对、比较、分析复核、盘点、询问等方法,对企业有关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和实物资产等进行核查,确保预案中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要以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前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统计明细账表年末数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要做好审核记录工作,对预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复印有关凭证,妥善保管审核材料。
  (二)主管处室复审。专员办相关业务处听取审核小组的汇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确定,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意见上报专员办领导或专员办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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