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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3年9月24日 财监[2003]97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现印发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以便进一步研究改进。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


           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以下简称预案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的关闭破产项目,均须报经专员办审核后再报送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工作按属地原则就地进行。
  第三条 预案审核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防[2002]6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与审核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176号)等文件为破产费用测算的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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