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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
 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3]97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民航总局[2003]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和部署,明确有关各方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同时,稳步实施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附件: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国务院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附件:       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在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稳步实施。通过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建立机场自主经营、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机制。设立精干高效的民航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航空业进行监管。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作用,促进机场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的机场管理体制。
  二、机场移交范围
  (一)现政企合一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重庆、甘肃、宁夏、青海等17个民航省(区、市)局和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与其管理的机场实行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现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管理的广东、四川、陕西、辽宁等4个省的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已与民航省局分离的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等5个省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局管理的机场或在机场持有的股份,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由民航中南空管局代管的珠海、襄樊、宜昌航务管理站一并移交所在机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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