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分局
改进在深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
(2003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复[2003]3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报送的《关于改进深圳市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请示》(深外管[2003]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授权深圳市辖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自行核准办理其对在深圳注册的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购,付汇业务。
二、你分局应按照《深圳市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做好有关业务的督查及数据的统计工作。
此复
附件:深圳市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深圳市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对在深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分局改进在深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是指营业地在深圳市的外资金融机构(含其在深分支机构,下称“债权银行”)对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下称“借款人”)的外汇贷款。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下称“深圳外汇局”)授权符合条件的债权银行,自行核准其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的偿还。偿还外汇贷款的本金仍须凭深圳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
第四条 债权银行向深圳外汇局申请授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