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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高检发研字[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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