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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 高检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当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新任务,检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履行法律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一是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上级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不够,影响了对下指导力度;三是案件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各地在上报办案工作情况时,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到数字准确、情况清楚、内容确实。既要如实上报工作的进展和成绩,更要如实上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二、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案件管理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从办案情况的收集、分析、报送到审查、督办,每一个环节的责任都要落实到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情况或者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和问题预警,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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