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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185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科函[2003]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医药行业不包括医院。医院排放的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后排放,处理后的医院污水不应直接用于农田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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