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动 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小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停车后不到15分钟的正常再起动。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行。
(c)要求30分钟功率额定值的直升机发动机对于要求30分钟功率额定值的每型直升机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一系列试验:
(1)起飞和慢车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和推力及5分钟慢车功率和推力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和推力必须通过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规定的程序加以确定。在任一次试验期间,申请人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的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功率和推力。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进气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试验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分钟试验后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c)(5)规定的方式调节功率控制杆。
(2)额定30分钟功率以额定30分钟功率和推力进行30分钟试验;
(3)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推力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推力进行2小时试验;
(4)递增的巡航功率和推力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面或最小慢车转速之间分成不少于12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量,以与此增量相对应的逐个功率控制杆位置进行2小时的试验。对于以恒速工作的发动机,推力和功率变化可以代替转速变化。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续状态之间任何一点有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选择的增量,以便在受峰值振动影响期间增加试车时间直至不超过递增试验总时数的50%。
(5)加速和减速试验30分钟加速和减速试验,由6个循环组成,每个循环由慢车功率和推力到额定起飞功率和推力所组成,并且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秒,在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约2/9分钟。按本条(c)(5)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内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除非不同的调节工作方式,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个极端位置,需要采用必要的调节程序,才允许有较长的时间,但不能超过2秒。
(6)起动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小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停车后不到15分钟的正常再起动。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行。
(d)要求5/2分钟功率额定值的直升机发动对于要求5/2分钟功率额定值的直升机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一系列试验:
(1)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和推力及5分钟慢车功率和推力交替组成,除了在第三次和第六次起飞功率期间,仅需以额定起飞功率试验5/2 分钟,余下的5/2分钟必须以额定的5/2分钟功率进行试验外。在发动机起飞5/2分钟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状态下发出的功率和推力,必须通过用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确定的程序加以调定。在任一次试验期间,申请人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的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功率和推力。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进气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试验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分钟试验后或试验期间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c)(5)规定的方式调节功率控制杆;
(2)在本条(c)款规定的每6小时试验顺序中,必须以额定30分钟功率进行30分钟试验,除了有一个额定30分钟功率试验的最后5分钟必须以5/2分钟功率试验外;
(3)本条(c)(3)至(c)(6)规定的试验。
(e)超音速航空器发动机对于用于超音速航空器的每型发动机的型号合格审定,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1)在海平面环境大气条件下的亚音速试验必须进行每阶段1小时共30阶段的试验,每阶段试验由下列各项组成:
(i)二次5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每次接着5分钟的慢车推力;
(ii)一次5分钟的额定起飞推力接着5分钟的不超过15%额定起飞推力;
(iii)一次10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接着2分钟的慢车推力,除非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低于额定起飞加力推力,则10分钟中的5分钟为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
(iv)六次1分钟的额定起飞加力推力,每次接着2分钟的慢车推力,包括加速和减速的时间在内。
(2)模拟超音速试验必须在模拟超音速试验的每次试验前,把亚音速状态所达到的进气温度和压力变换到超音速时所达到的温度和压力,随后必须再回复到亚音速状态时所达到的温度。必须进行每阶段4小时共计30阶段的试验,每阶段试验由下列各项组成:
(i)一次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30分钟试验,接着以功率控制杆在9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试验。在最初5阶段这样的试验末尾,必须以进气温度在瞬时超温极限状态下进行,但在本条(e)(2)(ii)至(iv)规定的试验中不必重复;
(ii)重复本条(e)(2)(i)规定的一次试验,除了它必须接着以功率控制杆在8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试验外;
(iii)重复本条(e)(2)(i)规定的一次试验,除了它必须接着以功率控制杆在60%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10分钟试验,然后以不超过15%的额定起飞推力试验10分钟外;
(iv)重复本条(e)(2)(i)和(ii)规定的各一次试验;
(v)一次30分钟试验,30个阶段中的25个阶段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进行,并且每阶段试验后接着慢车推力工作;其余的5个阶段试验各以功率控制杆在额定最大连续加力推力位置上所获得的推力试验25分钟,接着用热燃油以不大于15%的额定起飞推力进行亚音速工作,并加速到额定起飞推力工作5分钟。
(3)起动必须进行100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次必须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小时后进行。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假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小排油时间暂停起动。必须至少有10次发动机停车后不到15分钟的正常再起动。这些起动可以在包括持久试验期间在内的任何时间进行。
§33.88 发动机超温试验
每型发动机必须在燃气温度超过最大工作限制温度至少42℃(75°F)时,以最大允许转速运转5分钟。在此试验后,涡轮部件必须在可使用的限制范围内。
§33.89 工作试验
(a)工作试验必须包括民航局认为必要的试验,以验证下列各项:
(1)起动、慢车、加速、超转、点火、螺旋桨功能(如果规定发动机装螺旋桨工作);
(2)符合§33.73发动机的响应要求;
(3)在下列发动机载荷条件下,从功率控制杆代表的最小慢车和最小飞行慢车的位置由稳定的慢车工作状态开始到95%的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状态的功率或推力最小响应时间:
(i)没有供航空器使用的引气和功率提取;
(ii)供航空器使用的最大允许引气和功率提取值;
(iii)代表航空器进场着陆期间使用的最大的引气和功率提取的某中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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