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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3)15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2小时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9%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4)30小时试验,以高传动比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
  (5)5小时试验,由增压器的每个传动比各5分钟交替组成。该试验的第一个5分钟必须以高传动比下的最大连续转速及在海平面条件下以高传动比的90%的最大连续进气压力获得的测量功率进行。在低传动比下的5分钟交替试验状态必须是在恒定转速下转换到低传动比时所获得的状态;
  (6)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6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7%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7)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6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4.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8)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5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79.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9)2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2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2小时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和转速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和转速交替组成;
  (10)5小时试验,在低传动比下以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和转速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和转速进行;
  以高传动比运转时,在没有模拟高空试验装置的地方,这些试验可以用在临界高度进气压力或由此规定的百分数压力下获得的测量功率进行,并可将燃油/空气混合比调整到足以抑制爆震的富油混合气。
  (d)直升机发动机
  为了适合于在直升机上的使用,每型发动机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29.923(a)至(j)款,或者必须进行以下一系列试验:
  (1)35小时试验,由各30分钟的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2)25小时试验,由各5/2小时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最大连续转速下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3)25小时试验,由各5/2小时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0%至90%最大连续转速下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4)25小时试验,由各5/2小时的起飞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0%至90%最大连续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5)25小时试验,由各5/2小时的起飞转速下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10%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103%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两者中取转速较大者)交替组成;
  (6)15小时试验,以105%最大连续转速下10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或者,如果不能超过10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时,则以全油门及在标准海平面汽化器出口压力下的相应转速进行。
  (e)涡轮增压的发动机
  对于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如果申请人表明在模拟高空试验中,发动机和增压器承受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不低于在实际高空条件下运转时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则除了高空试验可以模拟外,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用于飞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b)款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i)本条(b)(1)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海平面高度压力下进行;
  (ii)本条(b)(2)到(7)中所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在150小时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增加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2)对用于直升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d)款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i)本条(d)(1)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ii)本条(d)(2)和(3)中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本条(d)(4)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v)本条(d)(5)规定的以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本条(d)(6)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i)在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进行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33.51 工作试验
  工作试验必须包括民航局认为必要的试验,以验证发动机的回火特性、起动、慢车。加速、超转、螺旋桨功能和点火及任何其他工作特性。如果发动机装有多速增压器传动装置,则设计与构造必须允许增压器的运转从低速比转向高速比,并且在增压器高转速比下与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所具有的进气压力和转速调定值相对应的功率,必须在5秒内达到。
  §33.53 发动机部件试验
  (a)对于不能按§33.49用持久试验方法进行充分验证的每型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附加的试验,以确定那些部件在所有正常预期飞行和大气条件下都能可靠地工作。
  (b)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每一部件的温度限制,以保证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33.55 分解检查
  在完成持久试验后,满足下列要求:
  (a)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
  (b)不经装机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一部件的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必须保持在试验开始时已确定并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c)按照§33.4提交的资料,发动机每个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并且适宜于装在发动机上继续工作。
  §33.57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a)在台架试验时,申请人可用同一设计和结构的几台发动机分别进行振动、校准、爆震、持久和工作试验。如果用一台发动机单独进行持久试验,则该发动机在开始持久试验之前,必须经过校准检查。
  (b)申请人根据符合本规章§33.4要求提交的维修和维护说明书,可以对在台架试验期间的发动机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这类维护频次过高,或由于发动机故障停车次数过多,或在台架试车期间或分解检查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大修或更换零件的话,则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可能进行民航局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试验。
  (c)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试验条件,包括设备和胜任的人员,以实施台架试验。

E分部 设计与制造:航空涡轮发动机



  §33.61 适用范围
  本分部规定航空涡轮发动机附加的设计与构造要求。
  §33.62 应力分析
  必须对每型涡轮发动机进行应力分析,表明每个涡轮发动机转子、隔圈和转子轴的设计安全裕度。
  §33.63 振动
  每型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使发动机在其转速和功率的整个工作范围内运转,而不致因振动使发动机的任何零部件应力过大,并且也会将过大的振动力传给航空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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