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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改《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修改《运输组织
 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2003年1月26日 铁运[2003]12号)


各铁路局:
  为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调控运输组织,经研究决定,修改部《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铁政法〔2001〕103号)附件3《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新办法增加了对各铁路局使用车去向计划兑现的经济考核,棚敞排空车按排空计划与实际接空、到重、装出合并计算考核,并将原《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改为《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考核办法》,现将《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考核办法》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3年1月份起执行,原办法(铁运函〔2001〕103号附件3)同时废止。

         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质量,提高使用车去向计划和棚敞车排空计划兑现率,维护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确保各铁路局装车和排空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车去向计划兑现考核
  使用车去向计划分为限制去向和非限制去向。限制去向根据运能与运量的实际情况,以部“月度运输计划编制注意事项”电报公布的限制口和部控到局为准。限制去向按运输能力,非限制去向按各铁路局上报的去向建议编制铁道部《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每月以部《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确定的各局使用车去向计划车数为基数,以分界站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TIS)和确报系统实际统计的发到重车为依据,按限制去向和非限制去向分别计算考核。
  限制去向:按发到限制口别、局别分别计算考核。实际比计划多装一车减装车局营业收入800元。
  非限制去向:按发到局别分别计算考核。未完成使用车去向计划基数考核最低百分比的,每少一车减装车局营业收入800元。
  使用车去向计划基数考核的最低百分比:

  车 数 500以下 500-599 600-699 700-799 800-999 1000以上
  最低%  95%   95.5%    96%    96.5%    97%    97.5%

  遇有临时急运重点物资或限制去向需补充车流,以及事故、自然灾害、临时较大型施工等客观情况,限制去向和非限制去向均根据铁道部调度命令按实际情况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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