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配有专人负责日常运用、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应按各相关部门职责,将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日常维护责任区域进行分界界定并明确责任,各部门应与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修包保合同,确保责任区域设施技术状态完好。
第二十五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维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用。故障原因、故障及其修复时间应予记录。
第二十六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因日常维护保养不当和违规操作等,造成停机或设备质量和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故障或事故。设备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三类。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修复费用在十万元及以上;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30天及以上。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大事故:
1.修复费用在五万元及以上;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15天及以上。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修复费用在二千元及以上;
2.连续停机时间5天及以上。
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价值。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第五章 设备的修理和报废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状态良好,铁路局应根据需要设立维修中心,维修中心必须经过铁道部的资质审查。
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应按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技术含量、修理复杂系数、使用条件等确定维修规范,明确修程标准。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当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的。
2.达到规定折旧年限、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三十条 凡需报废的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