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安设轨道衡、超偏载仪、超限检测装置、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装置等设施的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进行换装整理作业的固定场所,安设汽车衡的则应留有汽车检衡时所需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三条 轨道衡、超偏载仪、超限检测装置、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装置等设施的操作室,要安装专线电话和相关数据传输设施,保障数据传输畅通。
第十四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经过铁道部的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安装、选型必须符合铁路规章和相关技术条件要求,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高效的需要。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设备的安装、选型工作。
第十六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工程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按规定组织设计和施工。验收后按权限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要按期实施检定、检测,经检定、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设备运用管理
第十八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由铁路局货运部门负责运用管理。
第十九条 铁路局应设立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组织,实时监控管内各检测站点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信息,汇总、分析、处理、上报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产权单位对设备要进行分类编号、及时转固,建立设备台帐并纳入货运设备履历簿,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保管制度,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和《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开通使用前,车站应按《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设置限速表示牌(灯),制定作业办法,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