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上传信息与书面票据信息不符时,原则上以票面信息为准,先行入账,再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到站收款货票的审核和对照
到站收款货票(包括到站收款的行包票)的审核,分为:核对、检查、对照和搜查四个程序进行。
1.核对进款。以货票上记载的应收运杂费与运杂费收据核收的运杂费核对,确认是否相符。发现有运杂费收据而无货票或有货票而无运杂费收据的,应查明原因,确认是否漏收运杂费。
2.检查货票。对变更货票逐项检查运杂费补退款是否正确。对水陆联运货票确认运输方式和计费条件,如有分运货票时应对照原运输票据检查运杂费计算是否正确。
3.票据对照。对变更到站的货票,应根据车站拍发的电报和铁路分局货运调度受理变更到站命令登记簿与变更货票相对照。对因抢险、救灾、防疫等需要,按到付办理的货票,根据发送分局向到达分局抄送的“( )到付运杂费对照表(财收-7)”与到达货票相对照。对到达水陆联运货票,根据换装站(分局)抄转来的对照表或水陆联运货票乙联与水陆联运到达货票相对照。到达行包票据的对照工作按铁道部的统一部署进行。
4.搜查。到站付款的货票由到达分局在次月内全部对照完毕,发现不符时,应向到站及收货人查询,如漏收运杂费应补收;如货物未到应先在本分局搜查,经确认货物未到,应在对照表上注明“未到”字样返回或另表通知填发分局。
第十六条 客、货运杂费收据的审核
审核客货运费杂费收据及其他专用收据,应与原运输票据和有关资料对照检查。检查票面记载事项是否完整,应附票据及附件是否齐全,运杂费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七条 车站退款证明书的审核
审核“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时,应与原办理票据对照检查,确认所附证明文件是否有效;领款人是否与原收款票据记载相符;印章是否齐全、有效;所退运杂费是否正确;运输变更时,应收费用是否核收。经审核无误后,分别从原进款项目中进行冲减。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分别冲减货物运费收入或行包运费收入。对计算错误或重退、误退的,按多、少收款处理。
第十八条 邮运运费的审核与结算
根据邮运办法,对加挂的专用邮车和行李车内使用固定容间的邮件运输,其运费由担当列车所属铁路局(分局)或指定车站,向邮政车及租用容间的所属邮政部门按月结算。检查车站报送的“运邮容间实绩表”或“邮政车辆使用情况表”,据以确定当月邮运运费计算是否正确,发现计算错误,改正后向邮政部门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