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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退票报告的审核
  对“退票报告(财收-2)”的审核,应核对所附原票是否齐全有效。退还本站发售的客票时,应与原票存根或售出客票报告核对。同时,应审核退票时间与票面记载的开车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退票时间。对中途站退票,应核对列车客运记录和有关证明、退还票价和应收退票费是否正确。发现车站计算错误或误退无效客票时,应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财收-9)”进行追补。
  在审核退票时,还应特别注意有无伪造和涂改挖补客票,骗取退票款的现象。
  第十三条 行李、包裹票的审核
  对车站报送的行李、包裹票,根据发到站、经由复核里程。行李票注意旅客人数、客票票号、规定重量及加倍重量;包裹票要确认包裹种类,审核运费核收是否正确。对免费运输的包裹票应审核托运人、收货人、品名及所附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对下浮运价的包裹,要按照有关文电检查是否符合下浮条件。审核发现错误时,填发“补款凭证(财收-10)”或“退款凭证(财收-10-1)”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种发送货票的审核
  对各种发送货票的审核,应做到:
  1.审核各种发送现付货票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含特定的指定经路里程)是否正确。对办理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业务的货票,还应审核国境线和码头线的里程是否正确。
  2.审核各种发送现付货票的车种、车型、标记重量、计费重量、货物品名、运价号、运价率等是否正确。检查零担货票时,还应检查货物是否符合零担计费条件,轻浮货物是否正确按体积、重量择大计费。对下浮运价的货票要核对有关下浮文电,检查是否符合下浮条件。
  3.审核特定运输以及免费运输的货票时,应检查有关证明、附件是否齐全、有效,临时以电报规定的特定计费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一般货物处理。
  4.对车站办理的进口国际联运业务的货票,应审核货票记载的接运车辆标记载重与原装车辆标记载重等,确认运输方式和计费条件后,审核应收国内段运杂费和国境站发生的杂费是否正确。
  5.审核各种发送货票运输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发现计算错误时,填发“补款凭证(财收-10)”或“退款凭证(财收-10-1)”进行处理。
  6.货票审核工作除对票据报告页进行连号加算外,一律根据电算部门转来的货票标准接口格式票据信息进行审核。发现车站(车务段)漏传、少传货票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站、段补传。遇有特殊情况需由收入管理部门补录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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