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客货票据的内容应按照规定逐项填写,不得省略项目。
货运票据的金额、货物品名、重量等与计费有关的栏目填写错误时,不得更改,必须按作废票处理。
客运票据发生填写错误或代用票剪断线与填写金额不符时,不得涂改,一律按作废票处理。代用票“旅客联”一经剪断,原则上不得按作废票处理,如属特殊情况,应由经办人写出经过,经单位领导签认后,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到达票据的处理
1.车站对到达的行李、包裹票,应在票面上记明到达、通知、交付日期及车次,发生杂费时,还应注明杂费收据号码和金额。
2.车站对到达的货票,应在票面上填记货物到达、卸车、催领、交付和搬出日期。发生杂费时,应将杂费收据号码、款额、日期填记在到达货票上。对变更到站的货票,除在货票上按上述要求填记外,还应使用“货物运单”根据原票的内容做成抄件留存,原票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站段、客运分公司,每年对所经管的票据、有价表格必须全部清查一次,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若发现结存数量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处理。
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收入管理部门,每两年对所管辖站段、客运分公司的票据、有价表格进行全部清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与站段、客运分公司的票据账进行核对,做到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和站段、客运分公司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收入管理部门,要指派收入稽查人员不定期地对所管辖单位的客货票据的请领、保管、交接、使用及票据账和票据库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为了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收入稽查人员在对车站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应特别注意对到达票据保管情况的检查,要核对有关资料(如卸车登记簿、列车编组顺序表等)检查到达票据有无丢失或被有意藏匿。发现到达票据在保管期限内丢失或违反规定销毁的,按《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规定的“票据事故”处理。查出为掩盖收入违纪问题而有意藏匿、毁灭到达票据的,除对其藏匿、毁灭的票据按票据事故处理外,对其所要掩盖的收入违纪问题在处理时按铁道部《关于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