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站段、客运分公司根据客货票据使用量,按2~4个月的储备量,向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填报“票据请领单”请领客货票据。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对所管辖单位报送的客货票据请领单要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防止误印、脱销和积压。经审核无误后报铁路局,由铁路局向印刷厂订印票据。
第十一条 经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批准,在车站范围以外设立的旅客售票点、行包和货物托运制票点,必须建立严格的票据领取、保管、使用、报送、进款汇缴等管理制度,并接受收入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其他铁路企业,办理直通运输时所使用的客货票据,必须由接轨的国家铁路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提供。票据的请领、使用、保管(含到达票据)等工作应接受提供票据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收入管理部门的检查。发生票据事故要及时通报,并按《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事故赔偿款交提供票据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列报。
第十三条 客货票据入库、领发、出库,均要建立交接清点、登记、签收制度。客货票据必须有领票人与票据库办理领用手续,领发时要当面点清,检查无误后双方在“客票票据领发单(财收-12-1)”、“票据领销卡片(财收-15-5)”上签认。领出的客货票据,班组间交接时,也应办理交接手续,严禁信用交接。
第十四条 客货票据必须在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票据印制委托书”的印刷厂印制。票据式样、印制用纸,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
第四节 客货票据的验收、保管
第十五条 站段、客运分公司收到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或印刷厂寄来的票据后,应对卡片式车票(逐张)及电子车票(逐卷)在15天内,其他票据(逐本)在10天内,清点、验收、登记入账。及时向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收入管理部门签回请领单的丙联。
站段、客运分公司在清点客货票据发现错误时,应填制“客货票据印刷验收差错记录(财收-19)”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收入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填制“客货票据缺号证明书(财收-23)”交上报单位作为销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