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
(2003年1月13日 铁财[200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对客货运输票据的管理工作,依据《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是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订印、保管、使用、缴销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和保证铁路运输费用的正确核收。
第三条 本规则是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和客货营业单位,在客货运输票据管理工作中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不设铁路分局的铁路局,对本规则中规定由铁路分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的工作,由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客货票据管理
第一节 票据库
第五条 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及其站、段、客运分公司均应设立票据库。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实行票、账分管制度。未使用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应实行分库保管、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票据库管理的基本要求
1.铁路局票据库负责全局客货票据的订印和组织配发,监督检查印刷厂的印票工作和所属铁路分局、客运公司票据库的管理工作。
2.铁路分局、客运公司票据库负责向铁路局提报印票计划,监督检查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票据库的管理工作。
3.站段、客运分公司负责各种客货票据的请领、发放工作,掌握票据使用情况,按规定库存量储备客货票据,保证运输生产需要。
4.各级票据库应不定期地对所储备、保管的客货票据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5.建立严格的票据出入库管理制度。
6.票据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对现存的客货票据进行清查,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与客货票据账核对无误后,由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共同签章留存备查。交接不清,移交人不得离职,接收人有权拒绝接收。移交后发生差错,由接收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