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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经营和执业范围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及造价工程师经营和执业范围问题的复函
 (2003年2月12日 建办法函[2003]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经营和执业范围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第二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定中的“工程”;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定中的“建设项目”;以及《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均包括公路桥梁工程等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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