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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预算资格和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包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预算
 资格和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包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1月9日 建办法函[200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预算资格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2〕7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包有关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2〕7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做所监理工程的预算审核工作。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可以作为甲方与乙方谈判的参考,但不能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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