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适时予以调整。制定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的评定依据。健全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定价行为。
(十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供水、供气、公交等城市生命线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政府仍然要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
五、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五)保障政府投入。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收费政策不到位引起的运转经费短缺,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市政、城市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十六)明确改制单位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企业,在2007年底前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对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权属变更,以及改制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需要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的,只收取工本费。供水、公交、供热、供气等改制单位可从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可维持一定年限不变,用于规定补亏、安置分流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可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
(十七)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今后,各地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设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性质人员。事业单位改制的人员分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5号)执行。企业单位改制,连续工龄满30年或5年内(含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另发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到退休年龄时,由社保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原有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