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的减震耗能设计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第十三条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
(二)液化判别孔和砂土、粉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水位的确定应准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评价)应准确可靠,脉动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基础类型合理和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
(二)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
(三)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五条 试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震害经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试验模型与实际结构相符的程度,确定试验结果可利用的部分。
(二)借鉴国外经验时,区分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了解是否经过地震考验,并判断是否与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相似。
(三)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进行实际结构的动力特性测试;对符合《抗震规范》3.10.1条要求的工程,应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五章 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全面评定。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数。
(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可列为“通过”,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计算、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建筑和结构方案均需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需“复审”,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