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和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两种以上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转换层位置超过规定层数的,以及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
(四)按本技术要点第八条要求,需要进行模型试验的高层建筑工程;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全国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件二,至少5份);
(二)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
(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
(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部分,至少5份);
(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五条 申报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等)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等。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和构件超限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