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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2006)[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5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2003年3月9日 建质[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现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72233转244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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