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并交换意见;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五)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全国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提出书面报告,经原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
(三)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第六条 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全国专家委员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组织复议;复议意见由主任委员签署后,以全国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正式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八条 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建筑主要平、立、剖面图和主要结构平面图;
(四)审查会会议资料;
(五)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
第九条 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报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汇总表及审查情况的分析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