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择业提供更多帮助
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今年6-12月免费为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为他们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的分析信息。要积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掌握择业方法和求职技巧。免费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档案管理等“一条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在一定时期建立专门的场所或窗口,提供专项服务。要下大功夫收集一批适合的职业岗位需求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供高校毕业生选择,促成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洽谈面试。各地劳动力市场网站要开设专门栏目,与当地教育部门各高校就业网站链接,积极开展网上招聘活动。
四、加强失业登记和组织管理,对未就业和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失业、求职期间给予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帮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的精神,明确办理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的统筹管理。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掌握每一位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生活困难的,给予切实的帮助。要积极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公益性活动,或组织到用人单位进行一段时期的见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报酬支付的具体办法和资金来源,加强组织和管理。要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解除他们自主就业的后顾之忧。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招聘洽谈会的管理,保证岗位需求信息的真实可靠。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强宣传指导,防止招聘过程的各种歧视,保障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全面推行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及关于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