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6月6日 工商外企字[2003]第7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外〔2003〕1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适用《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经董事会决议或确认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
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致使董事会不能按法定程序召开的,按照
《规定》第
七条规定,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开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