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污控部门在会审工业建设项目时,应将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的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
制定和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各地应在许可证总量核定、排污费集中使用等方面出台政策,积极推进其实施。在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时,地方污控部门要把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的情况作为依据。未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应参照同类型已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核定排污总量,对清洁生产实施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总量指标。在排污费集中使用方面,应设专款支持优秀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高费和中费方案。同时应建立高、中费方案的项目库,为争取国家在排污费集中使用方面的优先扶持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4、建立工业污染防治的激励机制。各地应按照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把关,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总局将在2003年“6.5”世界环境日推出第一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着手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在江苏省试点的基础上,结合许可证的发放扩大试点范围,制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规范上市公司环境审查制度。拟于2003年上半年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出台新上市公司环境审核办法以及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此前各地污控部门可按照原有的审核程序,认真审核拟上市公司的环境行为,严把审核关。
三、深化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1、深化城市环境管理。“十五”期间的“城考”指标已经进行了改革,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同时要在改革深化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扩大城考工作成果,“十五”期间113个重点城市中原有的47个城市仍由国家直接考核,其余的城市由省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考核,并将结果上报总局。到“十五”末期,全国设市城市均要开展城考工作。
2、深化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对现有的环保模范城市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并组织核查,巩固并深化“创模”成果。同时“创模”工作将在六个方面深化:环保模范城市指标体系增加城市生态评价指标;考核指标值逐步提高并提前公告,考核范围由城区向周边区延伸;增加环保目标须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程序逐步规范,各城市须编制创模规划并认真执行,切实在“创”字上狠下工夫;要求已命名的模范城市政府每年承诺解决一项或几项市民反映集中的重点环境问题;对获命名城市出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警告制度。